国务院法制办就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征求意见,含图书等
不管是出版一本书,还是去开办一家书店,又或者是于网上售卖书籍,都并非是想做便能做的事情,在这背后,有着一整套严格的、由国家所制定的许可制度对其予以规范呐。
出版发行许可基础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若想要从事出版物发行,那就都必须先获取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要是没有这个证件,那么相关活动便属于违法。这个规定涵盖了从总发行、批发,到零售、出租,乃至网络销售的所有环节。
国家借助许可证制度,目的在于保证发行主体的资质,以此维护市场秩序。无论是实体类型的书店,还是网络形式的书商,都一定要遵循这一根本的原则,不然就会面临处罚。
总发行与批发条件
去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,或者从事总发行业务,这是需要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的。其中存在关键的一条,那就是,除掉总发行或批发企业依据法律设立的分公司之外,批发单位它必须得是公司制法人才行。
这表明,个人或者简单的合伙形式没办法直接去从事批发业务,这项规定把批发领域的准入门槛给抬高了,它要求企业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,以此来保障上游发行环节的规范性以及可靠性。
零售与出租业务要求
申请去从事出版物零售,得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。这是进入该行业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,其审批层级相对而言贴近基层,从而便于进行管理。
若是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,那么需在获取营业执照之后的15日之内,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备案。备案制相较于审批制而言更为简便,然而它同样是一种具备法定性质的监督管理方式。
连锁经营的特别规定
申请去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,那是必须要朝着总部所在地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去提交申请的。连锁经营模式具备复杂性,经由更高层级的部门来进行审批,这样于统一标准来说是有利的。
连锁企业去开设并非直营的连锁门店,这些门店一般来讲需要依照零售单位的规定另外去办理审批,然而要是门店已经持有了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,那么就能够简化相关的手续。这展现出了管理方面的灵活性跟原则性相互结合。
外资与网络发行的规范
外商投资去设立各类出版物发行企业了,其具备的条件跟审批的程序和内资企业基本上是一致的,是依据规定的第六条到第十六条来执行的。外资企业在获取批准之后的90天以内,需要拿着批文去领取许可证。
凭借互联网来从事发行业务,同样绝对必须要取得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已经持有该证的相关单位开展网络方面的业务,应当在30日之内前往原批准部门去进行备案,以此确保了线上同线下监管的同步性。
分支机构与日常管理
发行单位要是设立那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,那就需要依据它的业务范围,分别按照总发、批发或者零售的规定去办理审批。出版单位若想要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分支机构,那就必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部门批准。
仓储信息,发行单位得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,还得向指定数据库提供数据。这些持续性管理措施,构成了对发行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。
在当下这个数字化阅读极为流行的时代,您觉得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究竟是更应当强化监管呢,还是适度放宽去鼓励创新呢?欢迎把您的看法分享出来。




